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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2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该批复自 2001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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