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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查孩子短信”不能陷入极端的陷阱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下月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该法还对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等作出了规定 。(《长江日报》9月28日)

  可以说,无论是现实还是立法都充满了对学生隐私权的激烈争辩,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意见碰撞。对一部法律来说,争论的出现当然是好事,意味着对话机制的形成。但我们该如何看待立法禁止学生排名和严禁家长私查孩子短信呢?笔者以为,争论的根源在于是否把分数和短信当成学生的隐私,是否能够成为学生的隐私。离开了这点,一切的争议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任务,而学生作为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学校和家长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笔者以为,湖北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的切入点正在于此。

  我国可以被称为是一个“知情权高于隐私权”的社会,向来没有重视保护隐私的传统,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则更为忽视。长期以来,教师和家长翻看学生的日记、书包、短信等个人物品,并进行警戒性提示,被认为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负责。因此,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默许甚至是鼓励“侵犯学生隐私”的态度,而对湖北立法的争议,在笔者看来,则是习惯性力量冲突的显现。

  应明确的是,学校和老师、家长对学生有教育与管理的权利,具有相应的知情权。但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被监护人,同样也有着他们自己的权利。而在很多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家长的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地会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因此,什么是学校、家长的知情权,学生的隐私权又有哪些内涵,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教育工作者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无论是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还是禁止学生分数排名,都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不过,学校面临的困境是,尽管学校和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要重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如果无限制地强调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又会导致学校教育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在学校知情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对学生的教育也将难以做到因材施教,进而难以达到预定效果。而对家长来说的困境是父母查看信息会被孩子认为是父母不尊重自己的隐私权,限制了自己的行动自由。而大多数父母认为自己对子女有管理和教育的权利,并没有侵犯子女的隐私权。

  该如何看待这种困境呢?笔者以为,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就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管理和教育权利来说,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非法调查、窃取子女的个人信息或干涉子女合法的私人生活。如果本应是学生隐私的信息被当成了“公共”信息,那问题不是出在孩子身上而是出在家长、老师和学校身上;相反,如果把不属隐私的信息“私人化”了,同样是一种错位。总之,我们必须从错位中解脱出来,否则,将是争议的日益激烈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也就是说,应在权利和文明视野下审视“禁查孩子短信”,而“禁查孩子短信”的争议不能陷入极端的陷阱。而是要对错位进行纠偏而不是日益错下去。

  个人隐私权屡屡受到侵犯已是众所周知的危险之一,而学生作为其中的特殊群体,如何完善隐私权立法,更加充分地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已成为法学界和教育界、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湖北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给了我们可供思考和借鉴的范例。 作者:舒锋  新闻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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