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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人民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九期节目:离婚时的子女抚养

  

宿豫人民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九期节目:离婚时的子女抚养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时间:2010年2月27日周日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法律服务热线主题是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您有子女抚养问题方面的纠纷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均可拨打我们直播间的热线电话 。节目过后,也可拨打姜律师的电话进行咨询;13013900543。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7月24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强诉其父亲王宝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强年满十八周岁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宝系原告王强的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生活,被告也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年9月,原告进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态度上有所欠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已经不能负担原告继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支付原告在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每年3000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宝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王强要求王宝每年支付3000元,王宝确实难负担。王强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强就无权要求父亲王宝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姜律师,您对这个案例怎么看?

     姜律师: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这个案例涉及的是抚养费变更的问题。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主持人: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徐女士与胡先生于1990年离婚,婚生女儿晓丽由徐女士抚养,胡先生每月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后来,徐女士再婚并生育了子女。今年,徐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胡先生抚养女儿。胡先生称自己也再婚了,经济上也不富裕,不同意抚养这个孩子。

  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晓丽今年已15周岁,于是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晓丽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法庭查明,晓丽与徐女士感情很好,与继父的关系也不错,而与生父胡先生因接触较少反而显得生疏一些。

  最终,法院考虑了实际情况,尊重晓丽的意见,驳回了徐女士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姜律师,你对这个案例怎么看?

姜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离婚后,只能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但是,当抚养子女一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可以起诉变更。

另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孩子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且随徐女士生活对孩子成长并无不利。所以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应该说这份判决是正确的。

主持人:你刚才谈到,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是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

姜律师: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主持人:姜律师,十周岁以上子女父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技巧吗?

    姜律师: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夫妻离婚时,为了孩子利益考虑,往往孩子不参加庭审为好,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希望争得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应当注意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离婚前多和孩子交流勾通,争取孩子随其生活;这样如果孩子参加庭审,则容易向法院作出随该方生活的表示

       2、如有条件,注意收集孩子的日记等,看能否找出孩子愿意随其生活的书面材料;以便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3、注意孩子平时的言行。孩子往往说话随意,即便孩子不愿和父或母生活,但也会在平时流露出一些感情和作出一些原意随其生活的表示。所以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方平时应当注意使用手机录音或录像的功能,收集固定一些有利于自己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主持人:下面我们谈一下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的情况,那么姜律师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有哪些呢?

     姜律师: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主持人:我们知道子女抚养一定会产生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那么子女抚养费数额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姜律师: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主持人: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主持人:姜律师,在子女抚养案件中,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我们国家有怎么样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有一个案例,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主持人:姜律师,你上面谈到的是探望权的问题,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呢?

  姜律师:《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主持人:姜律师,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

    王某与前妻刘某是在1996年喜结连理。很快可爱的儿子降生了,可两人的生活却一直过得磕磕绊绊,最终在四年后俩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法院判决儿子跟着刘某生活,而王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起初,王某从未拖欠过抚养费,但自从两人各自建立起了新的家庭后,王某对儿子的感情也越来越淡了。刘某对前夫的作为非常不满,另外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各种花销不断增多,每月80元的抚养费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而且王某竟然还想拖欠这笔费用。前妻找到王某,希望能适当增加抚养费。王某考虑到自己现在的家庭还有待抚养的两个孩子,负担已经很重了,拒不同意增加抚养费。他还表示,自己是有理由这么做的,因为儿子有了新爸爸,而且还跟了新爸的姓,和自己没有关系了。协商不成,在刘某的支持下,13岁的儿子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将抚养费的金额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600元。

      法官审理认为,即便儿子改名换姓,他跟生父的父子关系也不会发生变化。王某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另外,近年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儿子要求增加抚养费也是完全正当的。考虑到王某的收入水平不高,法院最终判决他今后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姜律师:这个案例是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主持人:姜律师,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前面所讲的涵概,例如,涉及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那么姜律师,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姜律师: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主持人:在离婚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姜律师: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主持人:在律师实务中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姜律师: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主持人:在实践中,法院会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呢?

    姜律师: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第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主持人: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支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怎么做的呢?

    姜律师:法院一般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第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好多国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为终止,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http://WWW.SQLHW.COM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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